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A○○
19號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被告即反訴被告甲○○
號黃○○
27號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複代理人癸○○被告即反訴原告亥○○
16號被告即反訴被告宇○○
地○○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玄○○被告即反訴被告戊○○
子○○戌○○己○○壬○○辰○○
2酉○○
312申○○
7號8未○○午○○
之51巳○○
段40辛○○○
號12庚○○寅○○卯○○宙○○○丁○○
10號乙○○丙○○丑○○反訴被告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