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1,850元(系爭房屋為民國29年間建造之木造建築、面積計349.10平方公尺,本院參酌臺中縣地價調查用改良物標準單價表所列之木造房屋擬訂單價為每平方公尺3,500元至6,000元,茲因系爭房屋建造年代已屬久遠,以最低之3,500元計價,核為1,221,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