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甲○○
樓被告丁○○
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丁○○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關於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房屋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本件系爭全部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