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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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勝家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0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