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判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判字第94號聲請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乙○○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五年上聲議字第二0六五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丙○○以被告乙○○等涉犯詐欺罪,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一四七號、第一七八0八號及第一七八0九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提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並未委任律師為之,核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自應將其聲請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葉珊谷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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