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135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仁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1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仁禮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累犯,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
『返家』(第7行中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外出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論罪:
1.被告黃仁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
2.累犯:黃仁禮前於民國102年間,經本院以103年度竹北交
簡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9月23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2次公共危險前科,詎不知悔悟,再
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
高達每公升0.66毫克,仍貿然騎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
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
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何尚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1367號
被告黃仁禮男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新竹縣湖口鄉○○路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仁禮前有數次公共危險前科,最後一次於民國102年間,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3年9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悟,復自104年11月6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凌晨0時
30分許止,在新竹縣湖口工業區路邊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中午12時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家,嗣於同日中午12時
45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與中正東路橋下,因跨越
雙黃線為警攔檢盤查,經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6
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仁禮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前揭自白屬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仁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檢察官陳子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思柔
參考法條: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