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32號上訴人 倪秉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建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2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
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293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於法自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