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9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振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振輝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3年4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同年月24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原判決認事用法有誤,其對原判決不服,並陳明上訴理由後補,惟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3年6月9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命補正之裁定於同年月16日、17日分別送達至上訴人之住所桃園縣○○鄉○○○街○號及居所新北市○○區○○街○○巷○○弄○○號5樓,而分別由其同居之親屬簽收,此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則該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書之期限業於同年月27日屆滿(已加計在途期間),惟上訴人迄仍未予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