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告 賴正義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賴玉梅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賴日生祀 法定代理人 賴朝乾 被告 謝定秋
林振村 陳金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係列周福珊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原告簽名之委任狀等情,有上開起訴狀、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頁、第147頁),然原告於民國99年6月8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此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64頁),則上開委任狀簽名、用印顯非原告所為等節,已足認定。經本院於103年7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依前揭規定補正代理權,上開裁定業於103年
7月2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67頁),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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