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代表人 丘益民 訴訟代理人 陳亞玲
陳美慧 陳湘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武文哲李台玲 間因有關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裕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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