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俊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部分,亦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㈡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倘違反外部性界限,固屬違法,違反內部性界限,亦係不當,均為通常上訴、抗告程序救濟之範圍。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6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定應執行刑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㈢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7月2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
㈣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頁),是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另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12罪名強制性交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2罪)有期徒刑1年8月(1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10年9月18日110年9月19日110年9月19日109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553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90號111年度苗金簡字第46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11年4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6日111年5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社勞不得易科罰金、得社勞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600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69號附表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34妨害自由妨害秩序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11年3月25日110年12月31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9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966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599號112年度簡字第608號112年2月2日112年5月29日同上同上112年3月6日112年6月27日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3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936號附表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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