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所示3罪,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8所示23罪,前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504、1663、2149、2734號及112年度易字第38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所示10罪,前業經本院同一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罪,雖罪質相同,然犯罪時間係介於110年11月11日至111年11月24日間,犯罪時間部分相近、部分則已有相當間隔,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於本院函詢其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27日111年3月26日111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65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95、2541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95、254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918號111年度易字第1301號111年度易字第1301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6日111年12月22日111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918號111年度易字第1301號111年度易字第13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0日112年1月30日112年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號(臺中地檢112年執助字第119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39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45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39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46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398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3次)犯罪日期110年11月11日110年11月19日111年4月1日111年10月28日111年11月9日111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46、1131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129號112年度易字第364號112年度易字第537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30日112年3月27日112年5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129號112年度易字第364號112年度易字第53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7日112年4月26日112年6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42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39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2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1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1次)有期徒刑8月(1次)有期徒刑7月(21次)有期徒刑5月(3次)有期徒刑4月(6次)有期徒刑3月(1次)犯罪日期111年11月24日111年3月8日至111年4月15日(共23次)111年3月21日至111年10月2日(共10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79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20號等(聲請書誤載為第1504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20號等(聲請書誤載為第150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85號111年度易字第1504號等111年度易字第1504號等判決日期112年5月30日112年6月15日112年6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85號111年度易字第1504號等111年度易字第1504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7日112年7月11日112年7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7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8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8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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