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28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吳博睿
吳柏勲
吳家榮 債務人巨積精密技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綵楹 債務人毓翔企業有限公司
易科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茂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11月8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遲延給付款項及所衍生之所有費用。5‧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6‧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巨積精密技術有限公司、謝綵楹、毓翔企業有限公司、易科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吳茂祥,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巨積精密技術有限公司、謝綵楹、毓翔企業有限公司、易科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吳茂祥民國112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6,864,000元,並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12年6月19日之本票乙紙。詎債務人屆期提示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6,292,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陳報人即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具狀陳報:相對人在設定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已以支票陸續清償聲請人,故目前尚未清償聲請人之金額,頂多只有新台幣400餘萬元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或另與聲請人協商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霧峰區霧峰段北溝小1-21752,884.00全部(所有權人:吳博睿)2臺中市霧峰區霧峰段北溝小1-38622,891.00全部(所有權:人:吳家榮)3臺中市霧峰區霧峰段北溝小1-38632,600.00全部(所有權人:吳柏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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