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登記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七號),本院苗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惟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有關刑罰之規定,業經刪除,並於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效,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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