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苗簡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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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苗簡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苗簡更字第二號
原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住苗栗市○○路○○○○巷○○號複代理人丙○○住被告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因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