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朱光國法官呂明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