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三.七公克、安非他命九‧二公克均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三.七公克、安非他命九‧二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九.二二公克)係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轉讓,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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