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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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3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偵辦被告張校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986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3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8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晶體1包(送驗淨重0.1920公克,驗餘淨重0.1838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387號鑑驗書附卷足憑,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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