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7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王中志
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宇陽(原名: 吳合益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82,821元
95年10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83,058元
95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暨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