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7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王中志

債務人 黃子芸 律師即被繼承人 吳宇陽

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宇陽(原名: 吳合益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82,821元

95年10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83,058元

95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暨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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