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 王文杉 即財團法人聯合報系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聯合報系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聯合報系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聯合報系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據行政院文化部102年12月24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修正財團法人聯合報系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6、7、9、10條,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三、經查,財團法人聯合報系文化基金會經教育部以70年7月23日台(70)高字第24335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102年度第3次董事會於102年11月18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部於102年12月24日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行政院文化部書函、捐助章程、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等在卷足稽。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聯合報系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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