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18號原告陳源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燕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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