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故買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左偉上列被告因故買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11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易字第330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林左偉故買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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