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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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34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章巍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訴訟標的價
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
一項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台北市○○區○○路2段13-1號5樓之
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
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請就該
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訴之聲明第三項金額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
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應繳納裁判費,
於扣除已繳裁判費柒仟陸佰元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
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9 年度 北簡 字第 8344 號裁定(99.05.1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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