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馬恩忠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甲○○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聲請訴訟,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詢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明細表無誤。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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