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5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華寶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惟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的
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
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民國97年
4月1日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原告並未提
出任何資料足供認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
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
報被告林華寶之應繼分及被繼承人 林光進 遺產總價額之相關資料
(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俾核定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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