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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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訴訟中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4,061元,應繳裁判費117,072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12,144元,尚應補繳4,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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