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交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交簡字第一0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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