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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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一四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補費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爰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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