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0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0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柒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認定被害人 蕭美糧林百男黃審 之財物係遭竊而離本人所持
有,並非遺失,應予更正外,其餘之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具他離本人所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