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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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4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威廣廣告有限公司│中華銀行桃園分行│96年6月16日│100,000元│AD八一三三三八│││1│││││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