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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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8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6年4月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8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號│││││├─┼───────────────┼──────────────┼────┼──────┤│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000││├─┼───────────────┼──────────────┼────┼──────┤│0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000││├─┼───────────────┼──────────────┼────┼──────┤│03│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307││├─┼───────────────┼──────────────┼────┼──────┤│04│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576││├─┼───────────────┼──────────────┼────┼──────┤│05│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0│518││└─┴───────────────┴──────────────┴────┴──────┘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彩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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