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秩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雄秩字第21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被移送人   林智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7月25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000169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智斌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空氣槍,含彈匣壹個)壹支、白色小
鋼珠玖顆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5月20日13時1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加昌路口。
㈢行為:於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
含彈匣1個)1支及白色小鋼珠9顆等物,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
二、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含彈匣1
個)1支及白色小鋼珠9顆等物而為警查獲,系爭空氣槍及
小鋼珠均為其所有,其知道攜帶危險物品屬於違法行為等情
,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
槍1支、彈匣1個、白色小鋼珠9顆可證,有搜索、扣押筆
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槍,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動能測
試法鑑驗,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金屬彈丸測試,最大發
射速度為每秒104公尺,計算其動能為4.7焦耳,換算單位
面積動能為每平方公分16焦耳,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0年6月28日刑鑑字第1000069301號鑑定書附卷可考,堪
認扣案之空氣槍並無殺傷力。被移送人所持有之上開類似真
槍之空氣槍,其外觀與真槍無異,此有照片4張在卷可稽,
被移送人攜帶上開類似真槍之空氣槍上街,令人難辨其真偽
,顯有危害公共秩序之虞,是被移送人違序之事實,至為灼
然。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
之行為。又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空氣槍)1支、彈匣
1個、白色小鋼珠9顆等物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其自承明
確,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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