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503號
原 告 黃淑琴
訴訟代理人 林中一
被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 律師
曾士權
上列當事人間補發商品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