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173號
原   告  周秀麗
訴訟代理人  許至仁
被   告  李鳳享
訴訟代理人  洪秀吟
       楊守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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