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8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80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胡學秀
       李維倫
被   告  蔡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2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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