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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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21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736號、99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同前署民國99年2月2日刑保字第99000468號),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217號案件審理時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經本院拘提亦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保證金收據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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