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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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7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住居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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