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6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7月1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居所所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錦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