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蔡英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葉金玉 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四十五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七千四百四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