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 陳琴仔 原告乙○○
甲○○丙○○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行法定代理人 翁順富 法定代理人顧誠右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訴字第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求為判決:
貳、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參、證據:除引用原審立證方法外,補提: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求為判決:
貳、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參、證據:除引用原審立證方法外,補提:
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曾德水~B2法官黃蕪~B3法官藍獻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B法院書記官李秀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