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侵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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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侵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侵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映玄選任辯護人邱永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