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丁○○
丙○○原告辛○○
戊○○壬○○己○○癸○○子○○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國昌 律師複代理人庚○○住台北巿衡陽路三六號六樓被告即反訴原告怡人傳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巷○○號三樓、同市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反訴原告應於伍日內提出系爭攝影機之製造年、月份及購入證明文件。兩造並應協議指定一鑑定機關,由反訴原告聲請本院囑託鑑定攝影機之必要修復費用。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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