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折合銀元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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