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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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松山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松山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屏東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改依通長程序審理,茲因被告於本院調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