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勞安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勞安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安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內關於「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內關於「原判決撤銷」,顯係「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管安露法官陳順輝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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