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414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77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義雄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