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高誌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7月24日止累計354,808元未給付(其中190,576元為本金、164,23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6年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7月24日止累計489,419元未給付(其中253,324元為本金、227,905元為利息、8,1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7月24日止累計67,985元未給付,其中34,937元為消費款、32,048元為循環利息、1,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誌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53324││7月25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高誌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90576││7月25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高誌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4937││7月25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