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07號原告 張麗珠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如被告 洪清祺 為無訴訟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原告得依法提出證據向本院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