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16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林永鑫
被   告  李竹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表:
┌────────┬───────────────────┐
│折舊時間│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第1年折舊值│6,400×0.369×=2,362│
├────────┼───────────────────┤
│第2年折舊值│(6,400-2,362).3698/12=993│
├────────┼───────────────────┤
│折舊後零件價值│6,400-2,362─993=3,045│
├────────┴───────────────────┤
│得請求之必要費用:(3,045【零件】+11,124【烤漆】+│
│4,211【工資】)50%(責任比例)=9,190元│
└────────────────────────────┘
附件:
一、本院勘驗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提供行車記錄器攝錄之光碟
【檔案:00000000000000_0000000_0000000ASP-0791自小客行
車紀錄器】,勘驗結果為:
1、錄影畫面顯示行車紀錄器之鏡頭朝前方拍攝,可拍攝前方車
輛狀況,勘驗筆錄上所記載之時間係播放之時間,併此說明

2、光碟播放時間00:00:01-00:00:06
畫面顯示原告保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西平
路(西往東)往地下道方向前行時,被告所駕之AZC-7309號
自小客車則停於西平路中間白虛線,當原告保戶駕車跨越雙
黃線越過被告車輛時,被告亦駕車前行,兩車則發生碰撞。
二、本院勘驗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提供行車記錄器攝錄之光碟
【檔案:00000000000000_0000000_0000000AZC-7309自小
客行車紀錄器-2】,勘驗結果為:
1、錄影畫面顯示行車紀錄器之鏡頭朝前方拍攝,可拍攝前方車
輛狀況,勘驗筆錄上所記載之時間係播放之時間,併此說明

2、光碟播放時間00:00:00-00:00:18
畫面顯示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號自小客車
沿西平路方向前行時,因前方車輛停止,被告亦停止(00:
00:06),當前方車輛繼續前進時,被告並未跟隨前方車輛
位前進,6秒後被告才駕車前進,此時能看見原告保戶駕車
跨越雙黃線越過被告車輛,並聽見碰撞聲響(00:00:15)
,兩車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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