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廖愛惠 等發
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5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43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